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677號
TCEV,114,中小,1677,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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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677號
原 告 丁遵富
被 告 邱雯俞汪喵歡樂營

訴訟代理人 林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9日以新臺幣(下同)4萬39
00元之價格,在被告邱雯俞所經營之汪喵歡樂營寵物店內,
向被告購買5個月齡之英國短毛貓1隻(下稱系爭貓隻)。詎
原告於同年10月15日,攜帶系爭貓隻至元薾動物醫院進行結
紮手術時,經獸醫師診斷後,發現系爭貓隻之呼吸道有輕中
度乳白色分泌物,經獸醫師於翌日即16日進行胸腔影像檢查
後,發現系爭貓隻肺部有感染與多發性團塊,原告於同年11
月20日以LINE聯繫被告,請求被告負給付不能之瑕疵損害賠
償責任,但被告卻推託不回應,被告未盡民法第354條規定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且原告因系爭貓隻之疾病而身心受創,
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354條第1項、第360
條前段,請求被告減少價金即買賣價金之半數2萬1950元、
損害賠償2萬9600元(包含胸腔X光檢查2,400元+血液及心臟
檢查6,000元+診斷書500元+口服藥700元+113年10月15日肺
部疾病回診費1萬4700元+10月29日回診醫藥費5,300元),
並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
、第3項、第215條、第273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非財產損害
賠償4萬8450元,合計金額1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原告購買系爭貓隻時,沒有任何健康問題;且依
照兩造所簽訂之行政院農委會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下稱
系爭買賣契約書)第3條第3點之約定,原告應於系爭貓隻交
付後之24小時內,前往政府核定之合格動物醫院進行檢查,
如果有問題,經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後,被告應無條件將系
爭貓隻回收,但原告沒有這樣做;況依系爭買賣契約第3條
第7點之約定,若原告未依如此辦理者,則系爭貓隻視為健
康狀況正常,爾後系爭貓隻所發生之疾病均與被告無關,由
買方即原告自行負責,原告並未依系爭買賣契約第3條之約
定,於交付系爭貓隻後24小時內,開立任何診斷證明書,證
明系爭貓隻有任何的問題。況被告當時要給原告30天系爭貓
隻之試養期間,但原告說不用,就直接簽訂健康試養代替購
買合約書(本院卷第111頁),並直接購買系爭貓隻,被告
否認原告於113年8月9日購買系爭貓隻時,已存在肺部有感
染、多發性團塊之情形,系爭貓隻所生之疾病與被告無關等
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於113年8月9日以4萬3900元向被告購買系爭貓
隻,並已付清款項後將系爭貓隻帶回家飼養,嗣於同年10月
15日發現系爭貓隻之呼吸道有輕中度乳白色分泌物,於翌日
即16日經胸腔影像檢查肺部有感染與多發性團塊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系爭買賣契約書、元薾動物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元薾動物醫院收據、兩造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為
證(本院卷第39-556頁),此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原告
前開主張,並非無據,應堪採信。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物之出賣人對於
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
,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賣標
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民
法第354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亦有明文規定。是買受人欲
主張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者,除須證明確有物之瑕
疵存在外,尚須舉證物之瑕疵於危險移轉時即已存在。本件
依原告所主張之內容觀之,其向被告購買系爭貓隻2個多月
後,始發現系爭貓隻有健康問題,則此系爭貓隻之健康問題
之產生,究竟係何原因所致?是否原本即已存在?抑或原告
買受後遭受感染或其他因素所致,不得而知。原告並未就系
爭貓隻之健康問題於買受時即已存在而有瑕疵等情,舉證以
實其說,所為主張是否可採,已屬有疑。況原告亦自承於購
買系爭貓隻時,僅發現系爭貓隻之眼睛有類似流眼淚之情形
,當日經送獸醫檢查之結果,獸醫亦無法從外觀上判斷有無
疾病,僅提供眼藥水給原告等語(本院卷第96、97頁),堪
認系爭貓隻在兩造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時,並無發現有何呼吸
道有輕中度乳白色分泌物之症狀,及肺部有感染與多發性團
塊之情形存在,在此情形下,是否可逕認被告有給付瑕疵之
情形,顯然有疑,自無法令被告即應負民法第354條所定物
之瑕疵擔保責任,亦無法認定被告應依同法第360條規定負
損害賠償之責。再者,系爭貓隻之呼吸道有輕中度乳白色分
泌物之症狀,及肺部有感染與多發性團塊,一般情形下,亦
無法排除係事後遭到其他犬貓或動物感染之情形存在,在無
其他任何證據佐證下,實無法逕認系爭貓隻於買賣之初即存
有健康上之瑕疵問題,自未能令被告負原告所稱不完全給付
、瑕疵擔保及損害賠償等責任。是原告之主張顯然無據,應
無可採。
 ㈢遑論,依照兩造所簽訂之系爭買賣契約書第3條第3點之約定
,原告本應於被告交付系爭貓隻後之24小時內,前往政府核
定之合格動物醫院進行檢查,倘有問題,經醫生開立診斷證
明書後,被告自應無條件將系爭貓隻回收才是,但原告並未
如此為之,故依系爭買賣契約第3條第7點之約定,則應認為
系爭貓隻之健康狀況視為正常,是原告於兩造就系爭貓隻買
賣交易後之2個月期間,始主張系爭貓隻之呼吸道有輕中度
乳白色分泌物之症狀,及肺部有感染與多發性團塊等於系爭
買賣契約簽訂時即已存在,顯與系爭買賣契約書第3條第3點
及第7點之約定不符,應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系爭貓隻於兩造買賣交易時,
即存有健康狀況有問題之瑕疵情形存在,被告應負不完全給
付及瑕疵擔保責任等,則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354
條第1項、第360條前段,請求被告減少價金之半數2萬1950
元、損害賠償2萬9600元(含胸腔X光檢查2,400元+血液及心
臟檢查6,000元+診斷書500元+口服藥700元+113年10月15日
肺部疾病回診費1萬4700元+10月29日回診醫藥費5,300元)
,並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213條第1
項、第3項、第215條、第273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非財產損
害賠償4萬845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
本案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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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