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607號
TCEV,114,中小,1607,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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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嚴敏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35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
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原告車輛係111年12月,迄本
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9月25日,已使用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
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6,241元(詳下列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3,452×0.369×(10/12)=7,21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3,452-7,211=16,000         
0.本件賠償總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6,241元+工資10,600元+塗裝17,950元)×被告過失
責任比例70%=31,3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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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