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585號
原 告 張惠雅
被 告 林佑勲
廖婉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82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佑勳與被告廖婉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被告
林佑勳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廖婉吟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