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568號
原 告 洪筱珺
被 告 朱怡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並應
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7日16、17時許,前往原告
所任職位於臺市○區○○○路000○0號班尼斯名床-台中乳膠床墊
獨立筒彈簧床店內購物,因不滿原告拒絕被告攜帶小狗入內
,及將小狗放置於一樓將大門鎖上之請求,憤而不滿對原告
大叫,事後於GOOGLE「班尼斯名床-台中乳膠床墊獨立筒彈
簧床」之商家評論頁面,以「瘋子店員」、「帶眼鏡的肥小
姐」、「精神有問題」、「病的不清」、「老鼠屎」、「又
肥又醜的模樣」等語,公然留言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名
譽及人格尊嚴。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113年8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4年度偵字第30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被告於偵查
程序中坦承在GOOGLE「班尼斯名床-台中乳膠床墊獨立筒彈
簧床」之商家評論頁面以暱稱「Queena」刊登上開評論,是
堪信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
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
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
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定相
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
就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
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㈢經查,本件被告以上開方式妨礙被告原告之名譽,足以嚴重
貶抑原告之人格尊嚴,如此內容言語,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及
人際交往、溝通之經驗法則,均寓含輕蔑、使人難堪,貶抑
他人社會評價、地位、人格與名譽之意,對於遭辱罵之對象
而言,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使其有在社會
上感到人格遭貶損,堪認被告確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
,且被告之故意行為與原告精神上產生痛苦之損害結果間,
復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主張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依上
開法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於法有據。本院審酌
本件妨害名譽行為發生經過及情節輕重,及原告所受精神上
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
萬元核屬過高,應以1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即為
無理由。另原告主張因被告行為,店內銷售額已減少30%之
情事,一方面原告未舉證以實其說,另一方面店內銷售額下
將並非單一因素,屬純粹經濟上損失,無法在本件侵權行為
請求,併此敘明。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
即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非有據,應予駁回。本件訴訟費用1,500元,依兩造勝敗
比例,其中15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