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482號
TCEV,114,中小,1482,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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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4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林俊龍
被 告 潘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746元,及其中新臺幣79,129元自民國
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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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