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424號
原 告 張夢翔
被 告 蘇竣揚
訴訟代理人 鄭國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ㄧ、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場主張:原告
前在他院進行正顎手術,結果並不理想,於民國112年2月28
日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基醫
院)就診,被告原本要幫原告進行正顎手術,先請原告作各
項關於手術之相關檢查例如:電腦斷層掃描、3D臉型掃描、
牙模掃描等,藉以制定手術計畫,經原告同意簽名並檢查,
花費約新臺幣(下同)2萬餘元,但是檢查完畢後,被告於同
年5月8日回診,聽取檢查結果且與醫師溝通聽取被告手術計
畫,但是被告又不給原告作正顎手術,而原告上開檢查之花
費等於根本無用,故原告主張解除契約,請求退還原告先前
所繳交之檢查費用及賠償原告共計50,000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
三、被告則以:
㈠原告於112年2月28日至彰基醫院口腔外科被告之門診就診,
主訴先前接受正顎手術後結果不盡理想,造成咬合不正、吞
嚥困難及睡眠呼吸中止,嚴重影響生活品質。被告經診察後
,向原告說明若欲進一步治療,需先接受3D輔助檢查及模擬
,確認詳細之狀況,且因原告之情況不符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項目,故原告需自付2萬元之上開檢查費用,請原告詳細考
慮後於下次回診時給予回覆。
㈡112年3月6日原告回診表示同意進行上開檢查,並簽署病患自
費診療同意書、電腦斷層掃描攝影檢查同意書,及缴交檢查
費用,被告旋即安排原告於當日接受上開檢查。後原告於11
2年5月8日回診聽取被告說明檢查結果,被告鑑於手術與否
關係重大,且考量原告為2次手術,並有睡眠呼吸中止及吞
嚥不順之症狀,向原告表示尚需做更進一步之檢查,並請原
告提供其至其他醫療院所接受睡眠呼吸中止檢查之報告,以
便擬定周詳之治療計畫,故原告當天並未決定接受手術,亦
未簽署手術相關資料,原告並表示之後會再自行掛號回診,
惟事後原告並未再回診,且至今亦未提供其至其他醫療院之
檢查報告。
㈢被告僅與原告成立「門診醫療委任契約」,並以諮詢原告主
訴病症之治療為契約目的,自始從未與原告約定進行正顎手
術,進而與原告成立「手術醫療委任契約」,是原告主張兩
造講好要進行正顎手術,原告付了費用云云,要屬無據。雖
因上開檢查係被告分析評估原告病症之治療所必須,然經原
告同意後,被告既已安排上開檢查,並已向原告說明檢查結
果,則被告依「門診醫療委任契約」所受委任事務應已處理
完畢,並無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情事等語,以為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上開主張,未提出任何證據能證明被告無端對於原告有
過度檢查之事實,且一般患者須進行手術前,本應進行與病
情相關之檢查作業,俾便醫師能了解病患手術相關資料,進
而擬定計畫實施手術,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原告自同年5月8
日聽完醫師分析檢查結果後,即未再至被告醫院,則原告主
張被告應將檢查費用退還並賠償云云,自難遽為有利之認定
。而被告上開抗辯,業據伊提出病患自費診療同意書、電腦
斷層掃描攝影檢查同意書、被告於彰基醫院之掛號資料等件
為證,堪信原告確實於112年3月6日接受上開檢查,嗣於112
年5月8日回診聽取被告說明檢查結果後,【即未再前往彰基
醫院就診】。另原告雖於112年3月6日自費20,000元進行上
開檢查,惟該檢查為醫師評估是否進行正顎手術之必要術前
檢查。原告既已接受上開檢查之醫療服務,則原告請求返還
檢查費用20,000元,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及賠償50,000元,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叔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