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251號
原 告 陳秀玉
被 告 林佳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1號),由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