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241號
TCEV,114,中小,1241,202506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24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陳宥霖
被 告 黎宸

訴訟代理人 黎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2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84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30日0時2分許,駕駛車號0
00-0000號車,行經臺中市南屯區惠中路3段與大墩11街口時
,因左轉未依規定,撞擊原告承保之車號000-0000號車(下
稱系爭車輛)。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系爭車輛修理
費新臺幣(下同)50703元(工資:5214元、烤漆:9290元、零
件:36199元),爰請求被告給付507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本件車禍發生之時點為111年10月29日約22時許
,迄今已逾2年,原告起訴罹於時效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
告之訴。
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
  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日、星期、月或
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第12
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事故發生時間為111年10月30
日0時2分,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查對無
訛,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時效應自111年10月31日起算,
至113年10月30日屆滿,原告係於113年10月30日提起本件訴
訟,有本院收狀章可稽,未逾2年,被告抗辯原告起訴罹於
時效等語,不足採信。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被保險人因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
  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所明定。至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
  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
  照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系爭車輛係於109年12
月出廠,有原告所提系爭車輛行車執照1紙在卷可考,至發
生車損之111年10月30日共計1年11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一月者,以月計)。依行政院所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第二類第三項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應為千分之三六九。依原告所提出之發
票所示,系爭車輛修理費用為50703元(工資:5214元、烤漆
:9290元、零件:36199元),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應為
15116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5214元、烤
漆9290元,合計29620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96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即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之範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6,199×0.369=13,35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6,199-13,357=22,842
第2年折舊值    22,842×0.369×(11/12)=7,72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842-7,726=15,116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