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2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趙蔚玲
被 告 李維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5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64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一:
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0956元 111年8月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自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 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2.345% 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附表二: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50645元 111年8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自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 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345%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