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宗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彭川等人間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809號拆
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中
:㈠對被上訴人朱彭川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4萬2520元(2萬15
00元×11.28),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㈡對被上訴人趙聰
維部分為11萬3735元(2萬1500元×5.29),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2,640元;㈢對被上訴人童玉琴部分為14萬8135元(2萬1500元×6.
89),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㈣對被上訴人王隆桂部分為
9萬0945元(2萬1500元×4.23),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㈤對被上訴人周鈞郁部分為11萬2015元(2萬1500元×5.21),應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㈥對被上訴人黃振倫部分為14萬3620
元(2萬1500元×6.68),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㈦對被上
訴人蔡淑婷部分為13萬6310元(2萬1500元×6.34),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3,030元;㈧對被上訴人陳惠如部分為17萬2430元(2萬1
500元×8.02),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㈨對被上訴人張堅
政部分為10萬6855元(2萬1500元×4.97),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