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6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孝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泰成、王家愉、郭建松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1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