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76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張蕙纓
被 告 何泳禛
訴訟代理人 蔡杰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
二審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嗣被告已
提起上訴(尚未分案),尚未審結等情,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本院審理筆錄等各1份在卷可憑。因該刑事案件之審理結
果,將影響本件事實認定(被告有無過失責任)及法律適用(
被告應否負擔賠償責任),為免認事用法歧異,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