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357號
上 訴 人 陳萬生
被 上訴 人 陳萬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5月2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