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057號
參 加 人 許景琦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石龍振與被告維新醫療社團法人間請求返還股
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
,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