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3057號
TCEV,113,中簡,3057,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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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057號
參 加 人 許景琦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石龍振與被告維新醫療社團法人間請求返還股
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
,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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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