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2309號
TCEV,113,中簡,2309,2025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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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宏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文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6,294
元(計算式:2,012,589-1,006,295=1,006,294),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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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