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225號
TCEV,113,中簡,225,2025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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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芳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1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亦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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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