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中簡字第3661號原 告 屠振瑋 訴訟代理人 屠國華 被 告 呂峻豪 訴訟代理人 林漢維 林威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14年7月18日宣判,茲因兩造於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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