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661號
TCEV,112,中簡,3661,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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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661號
原 告 屠振瑋
訴訟代理人 屠國華
被 告 呂峻豪



訴訟代理人 林漢維
林威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4年7月18日宣判,茲因兩造於辯論終結後成立調
解,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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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