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余昊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欺侮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