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4年度,147號
LTEV,114,羅補,147,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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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蔡仁哲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佳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
2,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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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