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簡字第127號
原 告 盧秋燕
盧秀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熠鑫等24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請地上權人之繼承人辦理該地上權之繼承登記及塗銷登
記事件,對於該地上權人之全體繼承人須合一確定,故應以
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最高法院87年度台
上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
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原告陳報之繼承系統表雖記載被繼承人盧阿朝之肆女盧秀子
(於昭和16年已歿),惟卷內並無相關資料佐證,致本院無
從得知盧秀子之存歿及有無繼承人;另被繼承人盧阿朝之長
女廖烏毛,僅列載有三女、四女,則廖烏毛是否另有長女、
次女,其存歿情形及有無繼承人,此與被告當事人適格要件
有無具備攸關,原告應提出盧秀子、廖烏毛之所有日治時期
戶口調查簿(須含本籍及寄留戶籍調查簿之全戶資料,如於
日治時期死亡,亦請提供除戶簿)、光復後戶口清查表、所
有台灣省人工手寫戶口名簿(須含子女及配偶之全戶資料)
,並查明廖烏毛之長女、次女為何人、生存情形、有無繼承
權後,更新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58號建號之最新
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異動索引(權
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四、陳報被繼承人盧阿朝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
件公告」專區查詢,並請以正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查詢,
公告日期不限定時間;於103年6月1日前死亡者,請提出以
正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向生前最後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
有無拋棄繼承或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倘繼承
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如查明部分繼承人已拋
棄繼承,欲撤回該部分之訴者,亦請一併具狀陳明。
五、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記事欄不得省
略,須為完整無遮蔽資料),並以附表方式整理被告即被繼
承人盧阿朝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送達處所不
明,請註明並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