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16號
原 告 洪庭御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伶律師
被 告 胡子晴(原名胡庭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八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拾伍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龔晏均於民國111年6月2日結婚,
嗣於113年6月7日離婚。被告明知龔晏均係有配偶之人,竟
於113年1月18日晚間7時許,與龔晏均外出約會用餐、相互
靠肩、親密貼近依偎、牽手與擁抱,甚將手伸入龔晏均衣褲
、調整內衣、並主動親吻龔晏均;復於113年2月3日前往甲
后自行車道約會,親密自拍合照、拍摸大腿、摟腰和依偎、
環抱和擁抱、勾手和牽手。被告前揭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
常社交程度,嚴重破壞原告與龔晏均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龔晏均僅係一般好友,無親密之肢體接觸
。原告所提出之照片有距離、角度之錯位,影片中之動作則
係聊天時比喻之假設動作,縱有牽手或環抱舉止,時間均十
分短暫,無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縱認被告與龔
晏均有逾越男女分際之行為,龔晏均已賠償原告50萬元,原
告所受損害應已填補,不得再向被告請求賠償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於111年6月2日與龔晏均結婚,於113年6月7日離
婚,被告知悉龔晏均於上開期間係有配偶之人一節,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參(本院竹北司簡調卷第17頁),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
為:㈠被告有無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
節重大之行為?㈡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數額?茲分
述如下:
㈠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
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
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再按所謂配偶權,指配偶
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侵害配偶權
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
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
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另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
後段規定所保護之客體,包括權利,以及權利以外之利益。
如同時符合民法第184條各種侵權行為類型之要件,被害人
得擇一或依競合之法律關係請求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據本院勘驗被告與龔晏均於113年2月3日共同出遊之錄影光
碟結果(詳如附件所示,本院竹北簡卷第91至100頁),可
見龔晏均以右手掌持續拍打被告右側大腿,未見被告有拒絕
或不悅之表示或動作;被告又多次以手觸碰龔晏均中下背、
摟住龔晏均腰部,並有將頭部及上半身緊貼龔晏均右上背、
肩膀處沿路步行相當距離之行為;被告與龔晏均間亦有時而
勾手、牽手、並肩步行之舉動。觀諸前述其等肢體接觸之情
節、方式,通常係有親密關係之配偶或情侶間,為傳達情意
,始會出現之親密動作,尚非一般異性朋友間之互動行為,
參以原告提出其等於113年1月18日共同外出用餐之照片(本
院竹北司簡調卷第19至43頁),堪認其等已有持續性之交往
,而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程度。
3.被告固辯稱:影片中之動作係聊天時比喻之假設動作,縱有
牽手或環抱舉止,時間均十分短暫云云。惟依前揭勘驗結果
,龔晏均實際上確有持續拍打被告大腿、緊密摟腰依偎、手
勾手及牽手步行相當時間、距離,其等互動之親暱程度與連
續性,客觀上已足傳達男女間之親密情感,非屬偶然不慎或
無意間碰觸,難認為「聊天時比喻之假設動作」,亦難認「
時間均十分短暫」。是被告所辯,核與本院勘驗結果不符,
亦悖於社會常情,洵無足採。
4.基上,被告明知龔晏均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為上開親密舉
止,已非普通朋友間之正常社交行為,足認被告已故意不法
且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即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
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核屬有
據。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數額:
1.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查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受被告為前述之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告精神
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審酌原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兩造於112年度申報之財產、所得資料,此有稅務T-Road資
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本院限閱卷第3至16頁),
綜合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況,並考量原告遭被告以前
述方式侵害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程度,參以原告與龔晏均於上
開期間甚且育有1名當時未滿1歲之幼子(本院限閱卷),足
見被告之行為不僅侵害原告個人法益,更危及一個完整家庭
之和諧與穩定,其所致之加害情形應從重評價,認原告得請
求賠償之慰撫金數額以30萬元為適當。
2.又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
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
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
,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連
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
均分擔義務,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74條、第276條第
1項、第2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
中之一人成立和解,如無消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
思,而其同意債權人賠償金額超過「依法應分擔額」(同法
第280條)者,因債權人就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並
無作何免除,對他債務人而言,固僅生相對之效力而無上開
條項之適用,但其應允債權人賠償金額如低於「依法應分擔
額」時,該差額部分,即因債權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
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並對他債務人發生絕對之效力(最高
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0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與龔晏
均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對原告基於配偶之身
分法益造成侵害且情節重大,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其等應對
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因其等侵害其配偶權得請
求賠償之慰撫金數額為30萬元,業經認定如前,其等內部間
應分擔額各為15萬元。又龔晏均就其與被告共同侵害原告配
偶權一情,業已賠償原告50萬元,有離婚協議書在卷可參(
本院竹北簡卷第81至83頁),且原告自承已收到龔晏均交付
之50萬元,惟並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等語(本院竹北簡卷
第88頁),依前揭說明,僅生相對效力,被告於龔晏均應分
擔之15萬元範圍內同免責任,其餘15萬元仍應負責。故被告
抗辯:原告所受損害已全部填補,不得再請求賠償云云,實
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3年9月24日(本院竹北司簡調卷第99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
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件一:
◎光碟內檔案名稱「line_oa_chat_250320_163414.mp4」
編號 勘驗結果 1 檔案播放時間:00:00:00(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12:05) 影片係翻拍另一錄影設備播放之畫面。 影片一開始可見畫面遠處上方位置,有一護欄,護欄邊站有3個人,其中2人相鄰站立,另1人位處較遠位置。 2 檔案播放時間:00:00:02(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12:07) 畫面拉近距離拍攝其中相鄰站立之2人,分別為1男(下稱甲男)1女(下稱乙女)。 甲男背向護欄,以右手掌持續拍打乙女右側大腿。此時乙女站在甲男旁邊,面向護欄,時而觀看手持之手機,時而持手機進行自拍,至此段影片結束時為止,均未見乙女有拒絕或不悅之表示或動作。 3 檔案播放時間:00:00:14(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12:19) (此段影片結束)
附件二:
◎光碟內檔案名稱「line_oa_chat_250320_163421.mp4」
編號 勘驗結果 1 檔案播放時間:00:00:00(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12:24) 影片係翻拍另一錄影設備播放之畫面。 甲男轉身面對乙女手機鏡頭,站於乙女身旁,以手撥弄頭髮。乙女手持手機觀看。 2 檔案播放時間:00:00:04(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12:29) 乙女手持手機與甲男相互靠近自拍,甲男左手肘及身體左側靠在護欄上,甲男右手因拍攝角度無從判斷有無摟抱乙女。 3 檔案播放時間:00:00:13(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12:39) (此段影片結束)
附件三:
◎光碟內檔案名稱「line_oa_chat_250320_163502.mp4」
編號 勘驗結果 1 檔案播放時間:00:00:00(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16:39) 影片係翻拍另一錄影設備播放之畫面。 影片一開始可見乙女站於甲男右側,向前步行,甲男雙手背於背後,乙女以左手觸碰甲男中下背位置。 2 檔案播放時間:00:00:02(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16:41) 乙女以左手摟住甲男腰部,頭部及上半身緊貼在甲男右後上背、肩膀處,以此姿勢步行一段距離。 無法看見乙女右手位置而無法判斷乙女有無「抱」住甲男。 3 檔案播放時間:00:00:03(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16:43) 甲男、乙女手勾手往前步行。 4 檔案播放時間:00:00:20(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17:00) 乙女左手緊勾著甲男右手臂持續步行直至影片結束。 另可見「甲后稻香」、「忘憂谷支線」之告示牌。 (此段影片結束)
附件四:
◎光碟內檔案名稱「line_oa_chat_250320_163456.mp4」
編號 勘驗結果 1 檔案播放時間:00:00:00(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17:07) 影片係翻拍另一錄影設備播放之畫面。 甲男與乙女2人肩並肩、手牽手,向前步行,直至影片結束。 2 檔案播放時間:00:00:08(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17:16) (此段影片結束)
附件五:
◎光碟內檔案名稱「line_oa_chat_250320_163439.mp4」
編號 擷圖與勘驗結果 1 檔案播放時間:00:00:00(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19:00) 影片係翻拍另一錄影設備播放之畫面。 甲男及乙女肩並肩、手牽手向前步行,且乙女有以雙手拉住甲男左手臂。 2 檔案播放時間:00:00:15(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19:14) 甲男、乙女持續肩並肩、手牽手向前步行,期間乙女有以左手觸碰甲男左胸。 3 檔案播放時間:00:00:43(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20:42) 甲男、乙女肩並肩、手牽手向前步行至某車輛後,乙女離開影片畫面,甲男打開車門上車。 (此段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