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188號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達址)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邱妤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32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6 月5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第33法庭宣判,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古世邦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邱妤庭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邱妤庭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7,502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邱妤庭 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邱妤庭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 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