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80號
原 告 張瑞君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邵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新竹市湖口鄉」之記載,應更正為「新
竹縣湖口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上開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