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巫玉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竹縣尖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曾國大
訴訟代理人 劉邦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之記載,
應更正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理由欄二、第一行「民國114
年6月13日」應更正為「113年6月13日」;理由欄二、第五行「1
14年月15日」應更正為「114年4月1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