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14年度,85號
CPEM,114,竹北簡,85,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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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盛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盛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073
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晚間上
午某時許」應更正為「上午某時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陳盛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
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自首減輕:被告於另案接受警方調查時,於警方尚未發現其
施用毒品之事證前,自承施用毒品,並同意接受採尿一節,
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證(偵卷第
21頁),應認被告所為與自首之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觀察、勒戒後
猶無視法令之禁止及不思戒除毒癮,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
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顯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
及悔改之意,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
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
大之實害,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自述碩士畢
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3 公克),經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查,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衡情



無法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依前揭規定 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欣緣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930號  被   告 陳盛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盛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 毒聲字10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0月31日晚間上午 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某處路邊,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置於針筒內加水稀釋後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1月1日上午8時許,在新竹縣竹北 市光明六路與博愛街交岔路口附近,因有走路搖搖晃晃且神 情迷茫精神不濟之異狀為警攔查,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 前淨重0.076公克),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於113年11月1日上午 9時46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盛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 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0000000U0364)、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報告序號:竹北-2;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64)各1 份。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76公克);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 片6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4日 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6526)1份。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甲基安 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7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黃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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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