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4年度,1號
KMDV,114,輔宣,1,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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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子淇
相 對 人 蔡宸安
關 係 人 蔡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蔡宸安(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黃子淇(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三、指定蔡發正(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子淇為相對人蔡宸安之母親,相對
人因精神思覺失調,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依法聲請如主文所示 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 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應於鑑定 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 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 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 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亦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178條第2項規定,於聲請輔助宣 告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
  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鑑 定日期:113年9月6日)、戶口名簿、親屬會議同意書、曾 杏榕診所診斷證明書等文件(見本院卷第11至14、31頁)在 卷為憑;復參酌曾杏榕診所114年5月21日所為之精神鑑定報 告書略以:蔡員為思覺失調症合併安非他命濫用之個案。日 常生活尚可自理,如進食、沐浴、如廁等,有部分經濟活動 能力,亦有部分社會性活動能力,然疑似因受疾病及毒品濫 用影響,有認知功能顯著下降情況,若未來可規則服藥且不 再使用毒品,不排除認知功能有改善的可能性,此有曾杏榕



診所114年5月21日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人曾杏榕醫師之11 3年7月18日精專醫字第001435號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等文件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至123頁)。堪認相對人確因其他 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效果等情為真,而有為輔助宣告 之必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應置輔助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規 定甚明。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4親 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 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 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 定有明文,而上開監護宣告之相關規定,於輔助人及有關輔 助之職務亦有準用,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末按 法院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亦已揭示 ,而上開規定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同法第178條第2 項亦明文規範。
 ㈡又本件相對人既經為輔助之宣告,已如前述,自應依上開規 定,為其選定輔助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審酌聲 請人及關係人分別為相對人之母親及父親,聲請人與相對人 為至親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之信賴感及依附感,關係人 對相對人之財產狀況應具一定瞭解程度,堪信由聲請人擔任 相對人之輔助人,及由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上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輔助人及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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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