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1號
KMDV,114,補,31,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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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黃雲雀
被 告 黃峻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39
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如數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
46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
萬89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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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