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76號
KMDV,114,司促,576,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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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6號
債 權 人 林徐賢

債 務 人 林浩宸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0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6,123元,及其中26,066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 餘請求
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
㈠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
部分之約定,無效。」,又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
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
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
,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
㈡查本件借款本金為30,000元,但兩造約定給付5日之利息為4,
000元,經換算利率乃已超過年息16%,故就超過部分之利息
約定依法無效,從而,債務人所還款之4,000元,其中66元
屬於5日之利息償還(本金30,000元,按年息16%計算,每日
利息約為13.1元,5日即為66元),剩3,934元(4,000元減6
6元)則應用以抵充本金,故本金尚餘26,066元(30,000元
減3,934元)。另兩造又約定再過5日多給1,000元之利息部
分,經換算利率亦同樣超過年息16%,從而,也僅得認定5日
利息在57元範圍內方為合法(本金26,066元,按年息16%計
算,每日利息約為11.4元,5日即為57元),超過部分之利
息約定無效。再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乃民法第
第207條第1項本文關於複利禁止之規定,故債權人係不得將
上開利息計入本金並再生利息。綜上,本院可核准債權人發
支付命令向債務人請求之數額,即為26,123元(本金餘額26
,066元+再約定之已結算未受償利息57元),及其中26,066
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註:債權人就遲延利息,請求按年息5%計算,
係有利於債務人,爰應照准),至於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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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