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66號
KMDV,114,司促,566,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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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伍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341元,及其中32,4
39元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8%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0年10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
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
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至114年
4月9日止,帳款尚餘36,341元,及其中32,439元未按期繳付
,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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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