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1號
債 權 人 張火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鈞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
定。
二、經查:
㈠法院在支付命令核發程序係無權作實體調查,乃悉依債權人
提出之釋明文件,形式審查判斷得否核發支付命令;合先敘
明。
㈡按乙○○主張其母張翁芹菜係翁贊榮之養女,故張翁芹菜就
翁贊榮之遺產有繼承權,進而乙○○亦得再轉繼承等情,雖
提出有戶籍資料以佐,但本院形式審閱該戶籍資料,就最早
之「福建省金門縣戶籍登記簿」觀之,翁芹菜與另一人翁桂
香之稱謂乃均為「家屬」,係有別其他子女之稱謂,且均未
見有任何關於養女之記載,然而「家屬」與養女,並非等同
,況倘「家屬」可係養女者,則另一人翁桂香是否也是養女
,而可能也有繼承權?故如乙○○要謂「家屬」即係養女者,
乙○○理應再提出相當之法律論據。
㈢再本院就乙○○提出之台灣士林地區戶籍資料形式觀之,因
該戶籍資料係張翁芹菜遷往台灣居住後,才再登錄之資料(
該戶籍資料有顯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印製之文字),屬於轉
載或續載性質之文書,因此理應要呈現上開福建省金門縣戶
籍登記簿之資訊,而倘張翁芹菜確實為養女者,該台灣士林
地區戶籍資料即理應將養女、養父母、生父母之資料逐一登
錄,方為合乎戶政文書程式之記載,但該台灣士林地區戶籍
資料竟然就直接登錄張翁芹菜之父為翁贊榮,且無任何收養
資訊之記載,從而,該台灣士林地區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即非
無存疑。
㈣據上,因本院從第一手資料即「福建省金門縣戶籍登記
簿」,未能得見張翁芹菜即係翁贊榮之養女,且由乙○○之支
付命令聲請狀,其亦自述翁贊榮之養子翁炳賢在鄉公所調解
筆錄上說不認識張翁芹菜乙節,則本院對於乙○○主張翁芹菜
係翁贊榮之養女,就翁贊榮之遺產有繼承權,即難逕認可採
,進而,乙○○主張甲○○侵占其本於再轉繼承可得之遺產(不
動產),亦未能認有理由,故爰予駁回乙○○對甲○○之支付命
令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