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45號
KMDV,114,司促,545,2025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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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裔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0,42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
0000000CD),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
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113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114年4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132元及違約金暨
手續費2,06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
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
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47元 自114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99% 2 293,981元 自114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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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