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威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1,549元,及自民國1
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13%計算之利息,暨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前述利率20%計收之
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
,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3年4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有關借款期
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
約。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
契據為憑。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按債權人
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
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
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
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