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石育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3,881元,及其中99,
843元,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09年9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
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
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
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有預借現金
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詎債務人
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3月13日止共計消費簽帳103,881元未
按期給付,其中99,843元為自109年9月11日起至114年3月13
日之消費款,4,038元為循環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