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7號附民原 告 張偉良 林文仁 林文杰 王文義 游納蘭 洪天水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 告 許願 林正原 陳鏡任 陳冠樺 石○安 (姓名、住居所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石○城 (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林○苓 (姓名、住居所均詳卷)附民被 告 許○翰 (姓名、住居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許○彬 (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國○恩 (姓名、住居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號)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柏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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