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4年度,7號
KMDM,114,簡上,7,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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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睿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審判期日傳票因被告住居所不明
,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114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審判期日傳
票,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所、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睿穎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定於民國114
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行審理程序,惟該審判期日傳票,因
被告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於114年5月13日發布通緝,現仍
未緝獲,所在地不明,此有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1份在卷
可稽,顯見被告住居所不明,應由本院為公示送達。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柏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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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