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睿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審判期日傳票因被告住居所不明
,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114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審判期日傳
票,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所、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睿穎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定於民國114
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行審理程序,惟該審判期日傳票,因
被告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於114年5月13日發布通緝,現仍
未緝獲,所在地不明,此有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1份在卷
可稽,顯見被告住居所不明,應由本院為公示送達。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柏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