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竣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47、74、81、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114年度聲沒
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毒品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竣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伊於111年2月11日通知釋放出所,
並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7、74、8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因扣案毒品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
用,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嗣補正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
字第47、74、8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毒品吸食器
1組經調取後,確認曾以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本院翻拍照
在卷可佐。因該吸食器內壁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亦
無析離必要,揆諸上開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