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780號
原 告 童冠慶
被 告 楊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添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惟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與不詳
詐欺集團,於民國108年間,指示訴外人洪浩倫、阮采羚分別向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設立「紅樂
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對外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紅樂企業社)、000000000000號(板點有限公司)帳戶,再
由被告持上開帳戶向臺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睿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簽定金流代收付合約,作為假借第三方代收付業務收
取詐欺贓款之人頭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詐欺集團成
員透過網路社群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以假投資「聚寶聯合國際
網站」之方式詐騙原告,且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定觸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之罪,故本件應有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暫免繳納裁判費,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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