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4年度,777號
CCEV,114,潮補,777,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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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若彤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
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
14年4月7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263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
6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7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一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之計算 1 29,067元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75%計算之利息 2 15,440元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3 18,546元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萬7,263元 1 利息 2萬9,067元 114年3月20日 114年4月6日 (18/365) 13.75% 197.1元 2 利息 1萬5,440元 114年3月20日 114年4月6日 (18/365) 14.88% 113.3元 3 利息 1萬8,546元 114年3月20日 114年4月6日 (18/365) 15% 137.19元 小計 447.59元 合計 6萬7,7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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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