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移除地上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4年度,764號
CCEV,114,潮補,764,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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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764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訴訟代理人 林怡妏


被 告 張家慶
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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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