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4年度,686號
CCEV,114,潮補,686,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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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86號
原 告 王清三
被 告 白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查,原
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
之利息,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1,16
7元(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院
收狀日即民國114年4月10日之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
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2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6萬元 106年9月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萬元 1 利息 6萬元 106年9月4日 114年4月9日 (7+218/365) 20% 91,167.12元 小計 91,167.12元 合計 151,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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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