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4年度,657號
CCEV,114,潮補,657,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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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徐田金香
徐金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杰儒律師
被 告 杜裕豐原名杜孟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
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以分割
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繼
承人徐夜月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43,957元【計算式:(10.79+49.78+55.6)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2,100元=243,957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243,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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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