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4年度,595號
CCEV,114,潮補,595,202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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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595號
原 告 郭群敏


被 告 蘇紹德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10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4.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800元/平方公尺=980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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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