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麗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宜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