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14年度,202號
CCEV,114,潮小,202,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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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吳志偉
被 告 李袁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誤匯如主文所示金額至被告帳戶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交易明細為證,復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6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30046946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表在卷足憑,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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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