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14年度,100號
CCEV,114,潮小,100,20250602,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10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莊淵能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4年度潮小字第100號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
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