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原簡字,114年度,6號
CCEV,114,潮原簡,6,2025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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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原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鄭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女(真實姓名詳卷)等人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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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