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建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足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