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4年度,338號
SDEM,114,沙簡,338,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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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8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哲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應更正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確定」;第9行「每張門號SIM
卡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更正為「每張門號SIM卡1000
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
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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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