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4年度,550號
CDEV,114,橋補,550,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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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55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榮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
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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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