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4年度,344號
CDEV,114,橋小,344,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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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34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淳蘭
被 告 謝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8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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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